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我国经历了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高潮。1980年至1985年间,平均每月就有200多个未成年人被捕。1981年以来,我国每年逮捕未成年人的数量都超过了1000人。其中,1983年和1984年连续两年突破2000人,达到2117人和2168人。这期间,我国平均每月就有约177个青少年被捕。在这一期间,青少年犯罪率的高涨,对我国社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这一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6年1月24日,我国最高检察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份指示强调了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必须采取正确态度。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措施,以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
1986年3月3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份规定对指导庭审、量刑、执行判决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7年6月26日,我国最高检察院又发布了一份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份意见强调了坚持不惩罚孩子这一根本立场,正确处理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关系。同时,对指导检察工作的某些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近年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也进行了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在1988年全国政法工作者代表会议上,就“如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讨论稿》中,强调了指导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应该是法律和伦理两方面的标准
1988年全国政法工作者代表会议上,就“如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讨论稿》中,强调了指导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应该是法律和伦理两方面的标准